聯絡窗口與舉報辦法

本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包含股東/投資人、供應商/協力廠商、客戶、員工等,秉持與利害關係人保持良好互動之原則, 本公司依據各利害關係人所關注之議題,提供各種公開、透明之溝通管道及回應方式。

服務廠址

電 話:(07) 622-4111
傳 真:(07) 621-6697

發言人

發言人:吳居諺  總經理
電 話:(07) 622-4111
傳 真:(07) 622-3256
E-mail:ir@chunyu.com.tw

利害關係人聯絡窗口

股東/投資人

財務部
蘇憲明 經理
電 話:(07) 622-4111
信箱:marco_su@chunyu.com.tw

供應商/協力廠商

採購部
董芫榕    經
電 話:(07) 622-4111
信 箱:joyce@chunyu.com.tw

客戶

營業處
李緹螢 經理
電 話:(07) 622-4111
信 箱:denise@chunyu.com.tw

員工

管理部
林瓊姿 副理
電 話:(07) 622-4111
信 箱:mandy@chunyu.com.tw

檢舉管道

如您發現本公司員工或供應商有違反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之情事,請利用此管道與我們聯絡。

稽核室 檢舉資訊

電話:(07) 622-4111#360、361
傳真專線:(07) 622-3256
地址:高雄市岡山區新樂街169號
信箱:audit@chunyu.com.tw

違反道德行為舉報系統

依據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道德行為準則,其規定了利益衝突之防止、圖私利機會之避免、保密責任、公平交易、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遵循法令規章、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並制定有違反規定之相關罰則。關於罰則,董事或經理人有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情形時,公司應依據其於道德行為準則訂定之懲戒措施處理之,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人員之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公司並應制定相關申訴制度,提供違反道德行為準則者救濟之途徑(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道德行為準則第九條參照)。此外,亦依據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道德行為準則第十條之規定,設有豁免適用之程序。法治之美德,在於其已內建意欲守護之利益或價值,而以深思熟慮及嚴謹之文字,予以公司法人、自然人行為之規範或指引。本公司相當崇尚法治之美德,在法規的遵守上投入相當大的努力,也因此,在於報導期間,於公司治理上無受罰之情事。本公司對於重大違規事件的定義如下:
1. 違反重大環保、工安及其他社會事件。
2. 單一事件罰鍰金額達100 萬元以上者。
3. 造成環境及人為重大事故涉及刑罰者。

舞弊檢舉作業辦法

第01條
為加強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防止舞弊發生,降低公司經營的風險,並鼓勵員工及利害關係人進行檢舉及投訴企業之舞弊,特制定本辦法。
第02條
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規範公司各級員工執行業務時,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職業道德規範和控制制度,防止損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行為發生。
第03條
本辦法所稱舞弊,是指公司內、外部人員採用欺騙等違法手段,謀取個人不正當利益,損害公司經濟利益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皆屬舞弊行為:
 (1) 收受賄賂或回扣
 (2) 將正常情況下可以使公司獲利的交易事項轉移給他人。
 (3) 非法使用公司資產或貪污、挪用、盜竊公司之資產。
 (4) 使公司進行虛假的交易事項
 (5) 故意隱瞞、錯報交易事項,使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6) 偽造、變造會計紀錄或憑證,提供虛假財務報告
 (7) 洩露公司的商業或技術秘密。
 (8) 其他損害公司經濟利益或謀取不正當經濟利益的行為
第04條
董事會有責任督促管理階層建立公司反舞弊文化環境,建立預防舞弊的內控制度。
第05條
管理階層需建立良好的內控制度,設立檢舉管道進行防範和發現舞弊,以降低發生的機會,並對該行為採取適切及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06條
全體員工如發現舞弊情形,應通過正當管道向公司稽核室檢舉。
第07條
公司設置投訴信箱、檢舉電話、電子郵箱,接受員工、外部第三方實名檢舉,採匿名檢舉者將不予受理,需留下書面紀錄。稽核室負責舞弊案件之受理,向總經理以上呈報。並對外公布檢舉電話、電子郵箱。
第08條
對涉及員工及經理級(含)以下主管的檢舉,稽核室應將調查結果向總經理會報。若檢舉牽涉到經理級以上主管,應由稽核主管直接向董事會呈報,不需經一般行政程序。
第09條
受理檢舉投訴或負責舞弊案件之調查人員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門及個人提供檢舉的相關資料及內容。
第10條
檢舉人在協助調查工作中必須受到保護,公司禁止任何非法歧視或報復行為,禁止對參與調查的人員採取敵對行為。對違規洩露檢舉人資訊或對檢舉人員採取打擊報復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懲處,若觸犯法律者,將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第11條
稽核室應將舞弊案件的調查處理結果經董事會或總經理批准後,向檢舉人進行回饋通報。
第12條
發生舞弊案件後,公司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對發生舞弊之案件進行評估並改進,及時改善流程,以避免舞弊行為的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