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制度及實施情形

(1)   退休辦法:

第一條:自請退休:

本公司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1.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2. 工作廿五年以上者。

3. 工作滿10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二條:強制退休:

本公司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強制退休。

1. 年滿六十五歲者。

2.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殊性質之工作者,本公司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第三條:退休金給予標準

本公司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依下列規定:

1. 年資計算:勞工在本公司工作年資自受僱日起算,勞基法施行前之年資與施行後之年資,應合併計算。

2. 基數計算:依勞基法及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分別計算退休金。其工作年資十五年以內者,每年給予兩個基數,超出之年資,勞基法施行前者每年半個基數,施行後每年一個基數;總基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3. 畸零年資:勞基法施行前後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應分別依各該規定計算其年資標準計給。

4. 平均工資:勞工退休金依勞基法施行前後有關規定計算,其每個基數之金額,仍以退休時之平均工資計算為準。勞基法施行前之年資基數,每個基數以退休前三個月之平均工資計算,勞基法施行後則以退休前六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5. 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上開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給與日期:

退休金之給與,於核准或強制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但如本公司依法提撥之退休金準備不敷支付,且財務發生困難,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第五條:本辦法自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2)   實施情形:

本公司照顧員工身心健康,每年定期提供休閒健身與運動賽事票券;此外,為安定員工退休後的生活,依法訂定「勞工退休辦法」,並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且每月依薪資費用總額4%之比率,定期提撥退休準備金並儲存於台灣銀行信託專戶,以保障勞工權益。94年7月1日起,併行採用政府新制退休辦法,依勞工薪資總所得提撥6%至員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有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另依自願提繳率自員工每月薪資中代為扣繳至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